安评报告法规标准引用错误被处罚
法规标准是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正确引用现行有效法规标准是进行符合性评价的前提。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布两起安评报告法规标准引用错误执法案例,具体如下:
执法案例一
案件名称:济南***咨询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法规标准引用错误案
违法事实及依据:昌乐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专班入员***及专家***、***根据《潍坊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潍应急字(2021)80号)的要求对昌乐县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于2021年7月19日对潍坊**胶乳有限公司5万t/a苯胶乳生产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发现该评价报告中引用的标准《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96-2003)已作废(该评价报告出具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于2020年7月份更换名称为潍坊**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证据有(安全评价项目(报告)检查表》、《潍坊**胶乳有限公司5万t/a丁苯胶乳生产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以下空白)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四千九百元
执法部门:昌乐县应急管理局
执法案例二
案件名称:大庆市**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法规标准引用错误案
违法事实及依据:昌乐县应急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人员***及专家***、***根据《潍坊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潍应急字[2021]80号)的要求对昌乐县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于2021年7月12日对潍坊**化工有限公司5万t/a复合肥生产装置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发现该评价报告中引用的标准《化工、石油化工管架、管墩设计规定》(HG/T2**70-2000)已作废。采集的主要证据有:潍坊**化工有限公司5万t/a复合肥生产装置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复印件4页、《检查问题登记表》复印件2页、《安全评价项目(报告)检查表》复印件2页、《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技术服务汇总表》复印件1页。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意见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编号291裁量档次1)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四千九百元
执法部门:昌乐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