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被处罚

某安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等问题,被处罚数万元

近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了一起针对安全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案例,该安评机构及责任人员因未书面告知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项目组组长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事项,合计被处罚55000元。

编者将机构名称及人名隐去,目的是告诫各安评机构应引以为戒,不针对任何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具体如下。

项目 处罚事项1 处罚事项2
案件名称 宁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告知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项目组组长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案 宁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告知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项目组组长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案
被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 宁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应急罚[2021]规-05-01号 (津)应急罚[2021]规-05-02号
义务条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责任条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处罚结果及处罚日期 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案例

PUNISHMENT CASES